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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最高法修正司法解释 保持对涉枪犯罪高压态势
    http://news.nen.com.cn     2009-11-25 21:55     东北新闻网     网友评论  _COUNT_条

     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五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〉的决定》今天公布,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。

      中国对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实行严格管控的政策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和持有。为此,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。为明确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尺度,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问题,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一年五月公布施行了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同年九月又下发了执行该《解释》有关问题的通知,对于明确刑罚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、有效打击涉枪涉爆犯罪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、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。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具体案件的复杂性、多样性,这次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。

      这次对《解释》的修改,继续保持对涉枪涉爆犯罪的高压态势,不降低《解释》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;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对于那些因生产、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爆炸物,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,经教育能够悔改的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。对于那些以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为犯罪工具的故意犯罪,必须坚持依法从严的精神,不能姑息。

      据了解,自二00二年以来,人民法院每年一审受理的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刑事案件约二千五百件左右。案件主要为两种类型:一类是将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作为犯罪工具,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案件,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威胁最大,是严厉打击的对象和防范的重点。另一类是将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作为生产、生活用品的案件,特别是将爆炸物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品,这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,有些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,对于这一类案件,应当区别不同情况,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。

    (中国新闻网)
    [责任编辑:侯志强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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