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离异,孩子由母亲抚养,不料,9岁男孩在一电站水凼玩耍时溺水身亡。
父亲认为母亲没有尽到监护职责,向母亲提出3万元精神损失赔偿。官司由一审打到二审,那么,母亲是否该赔偿父亲的精神损失费?不同的法官因对法理的理解不一,形成了正反两方观点。虽然最后精神索赔案因撤诉而终结,但给法律界留下了深深思考。
撤诉后,孩子的父母一致对外,向电站索赔。目前,他们正在等待法院通知开庭。
悲剧 9岁男孩溺亡
王女士是涪陵区龙桥镇人。她说,2007年,因自己在镇上做小生意,无暇照顾9岁的儿子小小(化名),就交由外公外婆带。同年5月21日,因没什么事,她决定到重庆主城耍两天。没想到,自己前脚一走就出了事。
当天下午,小小和往常一样,放学后和两个同学结伴回家。从学校到外婆家要走半小时,在一条必经道路的旁边,有个龙桥电厂。就因为龙桥电厂的一个水凼,成了安全隐患。
正当小小和两个同伴在水凼周围玩得高兴时,小小却不小心掉进水凼。因周围没有住户,当听到呼救的大人赶到时,已经晚了。水凼很深,施救人员在水里摸了一个多小时才摸到小小尸体。
据法院认定,出事水凼位于龙桥电厂尾矿库。尾矿库内有大量煤灰煤渣,灰渣堆积后形成了一些平坝和水凼。如果有人进入水凼玩耍,有一定危险性,为此有专人照看。
但小小父亲蔡先生称,尾库矿的平坝离公路不到一米,里面没有设立警示标志,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。
索赔 父亲状告母亲
贺付琴法官介绍,蔡先生和王女士2005年就协议离婚。小小随妈妈生活,蔡先生一次性给了1万元抚养费。因王女士平时忙于生意,所以对儿子的监护和生活上的照顾基本是小小的外公外婆。实际上,是小小母亲在委托外公外婆行使监护职责。就这样,蔡先生在2007年7月16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,起诉到涪陵区法院,向王女士等提出3万元精神抚慰金索赔。
蔡先生称,儿子是由前妻抚养,他按协议支付了抚养费。前妻既然在抚养孩子,就要尽到监护责任。然而,前妻把孩子交给外公外婆管,外公外婆却不接送孩子读书,未尽到监护职责,导致儿子溺水死亡,给他精神上带来极大创伤。此外,事发后,他要求前妻与他一道去找电厂索赔,但前妻却不配合。而且在儿子出事后,前妻独自得了两笔赔偿。一笔是儿子的保险,保费一直是他在缴,到出事时已缴了8年。保险赔偿有5万元,是前妻领了。还有电厂在出事后,支付了2万元补偿金,也是她一人领取。种种原因使他决定起诉,且仅仅提出3万元精神损失索赔。
被告除了前妻,还有小小外公外婆和龙桥电厂。这4个被告都觉得冤。王女士称,儿子一直是她抚养,她和儿子的感情比谁都深。对她来说,儿子死亡的打击比谁都大,她该找谁索赔精神抚慰金呢?而且农村孩子独立能力比较强,几乎所有孩子都是独立上下学,没有谁接送。况且,事发地点也是上下学必经之路。
所以,一审开庭时,王女士和父母一致认为,他们都是受害者,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他们认为是电厂导致孩子死亡,所以电厂应当赔偿。
龙桥电厂辩称,电厂的尾矿库灰坝设计和建造都符合安全标准,也有安全警示标志。小小具有一定认知能力,自己跑到库中玩耍造成死亡,是孩子自己的过错,电厂不应担责。
(东方网-文汇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