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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汉物业猝死获赔4.5万 家属再讨抚慰金被驳回
http://news.nen.com.cn   2008-07-25 13:12:55  东北新闻网    网友评论  _COUNT_条

    一居民因住房质量问题找物业公司解决,却因情绪激动猝死。经公安机关调解,物业公司给予家属一定金额的补偿。事后,老汉的女儿又诉至法院,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家属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。日前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    据法院审理人员介绍,老汉王大鹏自2001年起居住在某物业管辖的小区内。2006年9月,王大鹏因房屋质量问题找到物业公司。没见到物业经理,王大鹏情绪激动,在物业公司门口的凳子上站起时猛地摔倒,经“120”认定猝死。事后经派出所协调,物业公司给付王大鹏的女儿王雪4.5万元补偿费。

    法院工作人员说,事发近一年,王雪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支付王大鹏及家属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。原审法院认为王雪起诉证据不足,驳回了其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王雪向市中院提出上诉称: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房屋维修职责,工作人员与王大鹏发生争吵,并对其实施推搡、拉扯等行为,致使王大鹏情绪激动,这是导致其猝死的直接原因。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已支付补偿的基础上,另行赔偿王大鹏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及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   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通过公安机关协调,双方已对王大鹏发生猝死赔偿问题处理完毕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王雪主张的在物业已给付补偿的基础上增加赔偿损失费用的请求,证据不足,法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   (本文人名均为化名)

 

(东北网-新晚报 作者:桂玲 李若聃 张宏岩)
[责任编辑:珍妮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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