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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销被罚100万不服 “林之隆”复议被驳回
http://news.nen.com.cn   2008-07-05 10:49:04  东北新闻网    网友评论  _COUNT_条

    东北网7月5日讯 4月4日,“林之隆”公司因非法传销被工商部门罚款100万元后,不服处理决定,向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。今天,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以“林之隆”提出的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,驳回其复议请求。

    据哈市工商部门介绍,今年1月,南岗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就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,3月将该公司组织中老年人集会、相互推销产品获得分红的行为定性为传销,并下达了100万元的行政处罚通知书。该公司负责人在交纳了100万元罚款后,为逃避公安部门的法律制裁,多次提出听证和复议,故意拖延时间。而且在此期间仍继续组织中老年人集会,非法出售产品。后又被道里工商分局、香坊工商分局多次查处、取缔,然而其非法销售产品活动仍未停止。

    5月9日,哈市政府法制办举行了听证会。“林之隆”公司认为,该公司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问题,所谓“分红”是市场一种促销经营行为,并不属于传销范畴,请求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100万元行政罚款。

    南岗工商分局认为,“林之隆”公司规定消费者购买至少5盒价值3420元的产品,才能取得“会员”资格,并许诺在9个月内给购货者返利达到购货款数额的双倍,如果会员介绍他人加入(购货),还能得到5%-10%的提成,其行为符合《禁止传销条例》规定中的传销特征。从“林之隆”的“分红”可以看出,在3个月就将货款返还给会员,而且在以后的6个月继续“分红”,足以确认这一行为属于高额回报。

    另外,“林之隆”连基本的法定账目都未建立,整体利润根本无从算起,而且没有任何进货票据,其收费票据与会员合同书也无法对应。说明该企业打着“合法”企业的幌子做违法的事。“林之隆”传销牟利违法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对其处罚定性准确,引用法律适当。

    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经查认定,“林之隆”公司既不能提交出证据原件,也不能提交出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证明,致使真实性与有效性无法核实。为此,驳回“林之隆”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。

    作者:贾杰 来源:东北网-黑龙江晨报

(东北网)
[责任编辑:xy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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